(2008)济民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破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济民破字第1号申请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李永健,组长。本院于2008年1月15日依法裁定受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该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了清理、评估、变价和分配。2008年4月25日,本院作出裁定宣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2015年1月20日,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以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工作已基本完成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经审查,截止2014年4月30日,共有169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总额为5,978,792,640.03元。其中:有担保的债权3家,申报金额为295,860,543.71元,经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295,860,543.71元;申报普通债权166家,申报金额5,682,812,819.70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要裁定确认的债权人151家,债权金额为5,277,124,734.57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不予确认的债权有13家,申报金额为112,355,818.78元,经管理人清算,共计变现破产财产1,039,256,060.19元。其中:优先拨付破产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55,519,578.81元;清偿员工债权2,106,627.94元;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80,247,050.44元,未清偿的215,613,493.27元转为普通债权;154家普通债权人,共计受偿907,903,722.50元,清偿比例为16.8%。本院认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争议的财产已经分配完毕,有争议的财产尚需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且管理人在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已对解决有争议的财产作出妥善安排,因此,可以终结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由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尚有未决清算事项需要处理,因此,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应继续保留管理人履行清算职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程序;二、继续保留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履行清算职责。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吴大平审判员 戴利军审判员 林瑞国审判员 尹德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晓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