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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邓士保与上海东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士保,上海东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394号原告邓士保,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左元宏,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艳,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马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润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学斌。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士保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士保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士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4元,由原告邓士保负担。审判员  杨鹰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