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西景与洛阳悦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西景,洛阳悦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李西景。被告洛阳悦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翠堤湾小区。法定代表人陈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西景诉被告洛阳悦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西景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西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西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西景负担。审 判 长 孟帆航审 判 员 李晓佳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