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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开民初字第014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史阿红、李小凤与尤昌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阿红,李小凤,尤昌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开民初字第01432-2号原告史阿红,男,汉族。原告李小凤,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史德龙,男,汉族。被告尤昌慈,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毛素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阿红、李小凤与被告尤昌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阿红、李小凤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阿红、李小凤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阿红、李小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史阿红、李小凤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 兵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人民陪审员 肖桂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