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保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保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崔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白立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