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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保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保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崔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白立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