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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商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涂料公司与被告济南丽辉公司、栾兴辉、山东龙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长江涂料有限公司,济南丽辉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栾兴辉,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商初字第784号原告南京长江涂料有限公司(下简称南京涂料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化工园园区西路157号。法定代表人张卫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勤成,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丽辉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下简称济南丽辉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243号门头区3-1号。法定代表人栾兴辉,经理。被告栾兴辉,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济南丽辉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山东龙马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州市工业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樊宪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鞠天富,男,1965年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龙马公司业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涂料公司与被告济南丽辉公司、栾兴辉、山东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涂料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涂料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丽辉公司、栾兴辉、山东龙马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南京涂料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 林人民陪审员  候裕华人民陪审员  徐克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定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