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羊商初字第3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寿光市圣海第八捕捞有限公司与崔长华、寿光市圣海第四捕捞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圣海第八捕捞有限公司,崔长华,寿光市圣海第四捕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羊商初字第3124-3号原告寿光市圣海第八捕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成,公司总经理。被告崔长华,寿光市羊口镇二居委。被告寿光市圣海第四捕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长华,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寿羊商初字第31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据原告的申请冻结被告崔长华所有的渔船鲁寿渔65695、鲁寿渔65696的燃油补助款270000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冻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长华所有的渔船鲁寿渔65695、鲁寿渔65696的燃油补助款2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牟明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