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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羊商初字第3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寿光市圣海第八捕捞有限公司与崔长华、寿光市圣海第四捕捞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圣海第八捕捞有限公司,崔长华,寿光市圣海第四捕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羊商初字第3124-3号原告寿光市圣海第八捕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成,公司总经理。被告崔长华,寿光市羊口镇二居委。被告寿光市圣海第四捕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长华,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寿羊商初字第31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据原告的申请冻结被告崔长华所有的渔船鲁寿渔65695、鲁寿渔65696的燃油补助款270000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冻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长华所有的渔船鲁寿渔65695、鲁寿渔65696的燃油补助款2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牟明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