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新正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新正,王鹏飞,王二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尚纪成,男,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新正,男,1969年9月26日生。被执行人王鹏飞,男,1988年2月3日生。被执行人王二勤,男,1965年10月1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周民终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新正、王鹏飞、王二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刘新正拥有豫L-BF3**号小型汽车(北京现代)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新正所有的豫L-BF3**号小型汽车(北京现代)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艳平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卫亚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