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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万秀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秀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68号罪犯万秀梅,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原住河南省罗山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6日作出(2004)信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秀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万秀梅、冯心辉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开月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4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冯心辉的上诉,维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信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判决部分;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信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上诉人冯心辉、原审被告人万秀梅赔偿上诉人张开月丧葬费人民币5374.5元、赡养费人民币6900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4713.6元,共计人民币56988.1元,二人互负连带责任。于2005年3月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万秀梅在执行期间,2007年2月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4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1月5日减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万秀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万秀梅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因被害人张某某多次威胁万秀梅,万与冯心辉预谋杀死张某某。万秀梅用斧头对张的头部、颈部、胸部和腿部等处猛砍数斧,致张当场死亡,并抛尸河边,后二人潜逃。同时认定万秀梅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万秀梅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9月累计表扬4次,2012年11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马某某、郭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万秀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秀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