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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执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董英、王浩洁与杨振田、臧永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英,王浩洁,杨振田,臧永运,聊城市东昌府区圣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字第1827号申请执行人董英。申请执行人王浩洁。被执行人杨振田。被执行人臧永运。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圣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江北汽车城内2号楼配件楼21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诸贾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圣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圣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执行员  王泽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