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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告姜术民、付金霞、付占文、尹井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姜术民,付金霞,付占文,尹井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62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宏伟,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纪中丰、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行长助理、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身份证号220724197710080634。被告姜术民,男,1956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大林子镇西联村3社,身份证号码222303195608135239。被告付金霞,女,1962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大林子镇西联村3社,身份证号码22230319620116522X。被告付占文,男,1959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大林子镇西联村3社,身份证号码222303197406113014。被告尹井波,男,1964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更新乡五家村9社,身份证号码22230319640617541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告姜术民、付金霞、付占文、尹井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文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夏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