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民二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鑫诚信用社与被告姜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鑫诚信用社,姜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民二初字第398号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鑫诚信用社。代表人黄敬文,主任。委托代理人姜维东,客户经理。被告姜起,男,195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鑫诚信用社与被告姜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鑫诚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姜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72.00元退回原告1886.00元,另188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连生审判员 李小棉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重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