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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一初字第0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修帮诉被告陈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修帮,陈炳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2445号原告:杨修帮,男,194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炳飞,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修帮诉被告陈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修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锋审 判 员  季云玲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