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赵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628号罪犯赵某。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铜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赵某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所部表扬一次,被所部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9月1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郇 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