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谷元忠与连云港市润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元忠,连云港市润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400号原告谷元忠。委托代理人杜家迁、葛绍山,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69-18号。法定代表人王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元忠诉被告连云港市润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元忠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谷元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元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