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春兴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林春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12号,现地址上杭县城区二环路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金秋大厦四楼。代码:00413132-1。被执行人林春兴,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执审字第690号裁判文书,已向被执行人林春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春兴立即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春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春兴的银行存款471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谢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