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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广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段朝华、罗玲玲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段朝华,罗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广安市诚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段朝华,男,生于1981年5月2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罗玲玲,女,生于1986年9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安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段朝华、罗玲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罗玲玲的银行存款叁仟贰佰壹拾肆元整(3214.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幺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钟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