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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执字第0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杜恩斌与浙江二建宜昌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恩斌,浙江二建宜昌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040-1号申请执行人杜恩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浙江二建宜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大连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杜恩斌与被执行人浙江二建宜昌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恩斌于2014年9月2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二建宜昌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1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慧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