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胡展铭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胡展铭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702号原告张建军,男,汉族。被告胡展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与被告胡展铭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军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告胡展铭和解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事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