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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胡展铭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胡展铭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702号原告张建军,男,汉族。被告胡展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与被告胡展铭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军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告胡展铭和解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事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