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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楚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案件名称

邓正林、翁大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邓正林;翁大秀;邓兵;邓声涛;邓声敏;邓声超;邓声静;王全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楚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邓正林,男,1937年10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镇雄县人,农民,昭通市镇雄县号。申请执行人翁大秀,妇,1939年7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镇雄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邓正林之妻)。申请执行人邓兵,男,1988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镇雄县人,无业,昭通市镇雄县号。申请执行人邓声涛,女,1990年10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镇雄县人,无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邓声敏,女,1992年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镇雄县人,无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邓声超,男,1995年7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镇雄县人,无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邓声静,女,1996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镇雄县人,无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全宝,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农民,楚雄市号。本院在执行邓正林等申请执行王全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65875元(含执行费8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楚执字第7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刘国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