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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鲁青春与鸡东县永安煤矿工伤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青春,鸡东县永安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鲁青春,男,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鸡东县永安煤矿法定代表人:郭小红,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鲁青春申请执行鸡东县永安煤矿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黑龙江省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字(2014)第16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8304.00元,执行费474.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两期给付申请人35000.00元,余款330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474.56元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字(2014)第16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国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关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