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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2015)调刑初字第2号李某某、杜某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森,杜X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调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森,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调兵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25日被调兵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4日被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6日经我院决定,并于当日由调兵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铁岭市看守所。被告人杜X羽,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调兵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5日被调兵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4日被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6日经我院决定,并于当日由调兵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调检公诉刑诉(2014)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森、杜X羽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海柳、赵米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森、杜X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X森伙同被告人杜X羽到晓明矿外散居李XX家,二人翻墙进院,用铁钉将门撬开进入室内,盗窃电风扇1台和房产证1份,因电风扇不能使用,二人将电风扇扔到邻居家的房上,案发后电风扇已返还被害人李XX,房产证已由被告人杜X羽丢弃,至今未能找到。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被告人李X森、杜X羽供述,被害人李XX陈述,丢失报告,户口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X森、杜X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以盗窃罪(共同犯罪)处罚。被告人李X森、杜X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X森伙同被告人杜X羽到晓明矿外散居李XX家,二人翻墙进院,用铁钉将门撬开进入室内,盗窃电风扇1台和房产证1份,因电风扇不能使用,二人将电风扇扔到邻居家的房上,案发后电风扇已返还被害人李XX,房产证已由被告人杜X羽丢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的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提取、返还笔录证实:2014年8月21日调兵山市公安局红房派出所民警在李XX邻居家平房房顶提取白色台式电风扇一台后已返还失主李XX。2、情况说明证实:由于李XX英的不配合所以不能对电风扇进行估价,也拒不提供丢失报告。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X森,男;被告人杜建宇,男。(二)被害人李XX陈述证实:2014年8月20日上午8时左右,我家邻居给我打电话说我家门被烧了,我就从沈阳回来了。到家我看见门被烧坏了,窗帘也拽下来了,把我家东西屋和厨房都翻得乱七八糟。我家电风扇被拿走了,放在我家邻居屋顶上了,我家房契也不见了,以前我家三轮车修车用的铁板子也不见了10个左右,价值100元左右。(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李X森供述证实:我和杜X羽在2014年8月19日下午四点左右,盗窃了晓明矿外散居的一个平房。我俩偷了一台白色的电风扇和一张房契。2、被告人杜X羽供述证实:2014年8月19日下午四点左右,我和李X森盗窃了晓明矿外一户平房。我拿了一台白色的电风扇,李X森把房契揣兜里了。上述证据被告人李X森、杜X羽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森、杜X羽共同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X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扣除2014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25日的羁押期限,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杜X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扣除2014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25日的羁押期限,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 露人民陪审员  沈海福人民陪审员  韩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彭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