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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光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徐光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25号原告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吴文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俤,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珍,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光霖,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光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州海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危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