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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通化正和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桂珍、沈胜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64号原告通化正和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华,董事长。被告于桂珍,女,汉族。被告沈胜利,男,汉族。原告通化正和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桂珍、沈胜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退返原告245元。审判员  陈国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孟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