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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民初字第35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高喜月与赵新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喜月,赵新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初字第3528-1号原告高喜月,女。委托代理人王继东。被告赵新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喜月诉被告赵新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变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任贵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