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民初字第35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高喜月与赵新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喜月,赵新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初字第3528-1号原告高喜月,女。委托代理人王继东。被告赵新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喜月诉被告赵新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变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任贵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