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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非诉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郑贤友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非诉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南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正武,局长。委托代理人狄发强,南华县国土资源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段启斌,南华县国土资源局职工。被申请执行人郑贤友。申请执行人南华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华县国土局执罚(2013)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国土局经调查取证查明:2013年2月15日,国土局综合执法大队人员杨洪勇、何开伟对红土坡镇大德郎村委会郑家村李子树湾巡查过程中,发现郑贤友经镇人民政府多次劝阻仍无证开采无烟煤。同日,国土局同意立案查处。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并分别对涉案人员郑贤友、郑绍��、郑绍刚进行了询问,同时作出南国土资责字(2013)19号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2月20日,国土局作出调查报告;2月21日,国土局经集体审查同意对郑贤友罚款7万元;同年3月,郑贤友外出打工,无法联系(有郑绍伟、郑绍全、郑贤友的笔录和大德郎村委会的证明证实)。2014年8月12日,国土局作出南华县国土局执告(2013)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南国土资听字(2013)19号行政听证告知书。据此,国土局认定郑贤友在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9日期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南华县红土坡镇大德郎村委会郑家村李子树湾开采无烟煤,经红土坡镇、县专项整治工作组多次炸封矿硐后,仍对炸封的矿硐再次进行开采无烟煤,其行为已违反了《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并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南华县国土局执罚(2013)19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开采,处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送达郑贤友。郑贤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12月23日,县国土局作出南【国土资】强催字(2014)第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当日送达给郑贤友,但催告期限届满,郑贤友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事项。经审查,本院认为,县国土局对该案有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成立,证据充分,行政决定程序合法,引用法律规范准确,行政处罚适当,且未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南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南华县国土局执罚(2013)1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显华审判员  杨菊存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玉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