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浦民初字第3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国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国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3647号原告南京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柳州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金福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美玲。被告袁国超,男,年龄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国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书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