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托民初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苏雅拉图诉被告萨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雅拉图,萨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托民初字第2773号原告苏雅拉图,男。被告萨仁,女。原告苏雅拉图与被告萨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苏都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雅拉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萨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雅拉图诉称,被告萨仁于2015年1月21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萨仁偿还借款7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萨仁未作答辩。原告苏雅拉图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及质证、认证情况如下:借条1支,证明被告萨仁向原告苏雅拉图借款70000元的事实。被告萨仁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默认;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萨仁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被告萨仁于2015年1月21日向原告苏雅拉图借款7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萨仁向原告苏雅拉图借款7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佐证,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萨仁欠原告苏雅拉图借款70000元,由被告萨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萨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苏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彩娜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