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武威市中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白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中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白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722号原告武威市中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勤俭巷20号。法定代表人辛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瑜。被告白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中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解决,再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武威市中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威市中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中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国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