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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福建悦达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丛生、福建省丛贸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悦达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刘丛生,福建省丛贸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杨小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悦达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石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忠,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丛生。委托代理人刘荣海,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丛贸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玉。以上二被诉讼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荣海,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悦达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刘丛生、被上诉人福建省丛贸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杨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中,上诉人福建悦达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刘丛生未按本院通知要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强华代理审判员  朱宏海代理审判员  蔡素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振云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