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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47号原告吴某,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现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李某,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万少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 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