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德州振华新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博兴县利基玻璃有限公司、邵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振华新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博兴县利基玻璃有限公司,邵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559号原告德州振华新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湖滨南路47号。法定代表人曾志海,总经理。被告博兴县利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城东大市场。被告邵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门玉华审判员 毕经斌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瑞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