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方法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凤国、马金福、任洪刚、李树军、王延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凤国,马金福,任洪刚,李树军,王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法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浩然,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晟昊,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凤国,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马金福,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任洪刚,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李树军,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王延斌,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刘凤国、马金福、任洪刚、李树军、王延斌给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对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发现被执行人刘凤国、马金福、任洪刚、李树军、王延斌有执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洪玉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陈宏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康宇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