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南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沈小韦与沈来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韦,沈来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南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沈小韦,居民。委托代理人苏育青,响水县七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来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韦诉被告沈来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小韦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小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沈小韦负担。审 判 长 朱万兵审 判 员 顾启东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闻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