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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南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沈小韦与沈来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韦,沈来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南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沈小韦,居民。委托代理人苏育青,响水县七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来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韦诉被告沈来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小韦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小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沈小韦负担。审 判 长  朱万兵审 判 员  顾启东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闻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