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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世敏与柘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敏,柘金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陈世敏,男,汉族,1965年1月17日出生。被告柘金伟,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陈世敏与被告柘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世敏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世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世敏提出对被告柘金伟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世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世敏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程乃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