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商终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与无棣县田华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棣县田华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商终字第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棣县田华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良种畜禽繁育场东。法定代表人:邓兴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敏,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无棣县院前街**号。法定代表人:刘长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王文波,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无棣县田华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无棣农村合作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滨中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无棣县田华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无棣县田华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无棣县田华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564元,减半收取9782元,由上诉人无棣县田华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爱华审 判 员 赵延华代理审判员 郑元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贾宝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