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217号原告:陈某,男,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王某,女,1979年9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卞卫国,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二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卞卫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2004年4月生男孩陈智勇。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不合,缺乏共同语言,无法进行交流和沟通。由于被告不尊重原告母亲,将原告母亲赶出门外,不让原告与母亲、兄弟姐妹往来,双方经常争吵。争吵时,被告父母就参与其中,致使双方长期相处不睦,感情无法建立,虽经村干部等调解,夫妻关系始终没有改善。2014年正月两人开始分居。因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依法起诉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陈智勇由原告抚养;3、共有的砖瓦屋4间(约值6万元)、石子厂资产(约值8万元)各分一半;4、原告经手的共同债务18万元,各承担9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辨称:原告所说感情破裂不实,我们感情一直还好,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2001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次年4月生一子陈智勇。婚初,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夫妻关系逐渐紧张。2014年12月,原告以诉讼事由起诉来院。庭审中,原、被告均坚持诉辨意见,本案无法调解。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