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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美弈高合成革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佳鑫皮具厂、冯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美奕高合成革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佳鑫皮具厂,冯永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25号原告:广州市美奕高合成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卢彩云。委托代理人:潘新来,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佳鑫皮具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冯永辉,住四川省邻水县。系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佳鑫皮具厂的经营者。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市美奕高合成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佳鑫皮具厂、冯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市美奕高合成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美奕高合成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9元及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广州市美奕高合成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靖代理审判员  陈佩勤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