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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辉与被申请人辛建国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辉,辛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州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郭辉,男。被申请人辛建国,男。申请人郭辉认为被申请人辛建国以做生意、植树苗为由从2011年1月至2013年11月分四次在申请人处借款27万元,利息13万元,共计40万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辛建国在中国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辛建国在中国银行商洛分行营业部的存款在4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敬小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