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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范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洪延发,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申请,系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袁林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祖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