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镇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与张达、张敏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保字第10-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代表人:叶菁。被申请人:张达。被申请人:张敏。被申请人:姚爱丽。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的申请,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甬镇保字第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达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丽景英郡009幢09号的房屋一套的保全,故无需继续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达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丽景英郡009幢09号的房屋一套的保全。代理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