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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世奇与草原牧天(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奇,草原牧天(北京)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97号原告陈世奇,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妮,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草原牧天(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7栋19层。法定代表人徐鹏。委托代理人诸彦,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陈世奇与被告草原牧天(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天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牧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配送承运合同》是公路运输合同,与铁路运输没有任何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合同有关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的经营场所在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7栋19层,作为运输合同货物始发地和目的地均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本合同运输目的地遍布北京市无法确定,而始发地只有一处,即被告的仓库,在大兴区南五环建新庄,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大兴区,因此本案应当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路等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虽被告牧天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注册,但双方签订的合同记载,其实际经营地在大兴区,且双方亦认可被告经营地址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7栋19层、运输合同始发地在大兴区南五环建新庄,对于运输合同目的地,合同约定配送区域为“北京市区、郊区甲方所有客户”,该约定并不明确,原告主张实际配送地区包括朝阳区、海淀区、西城区、东城区,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认可实际配送地区包括大兴区,但并不包括朝阳区、海淀区、西城区、东城区,因此,合同履行地不能确定在本院管辖范围。综上,涉案运输合同的被告住所地、始发地、目的地均在北京市大兴区,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晓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啸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