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律危险驾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707号罪犯陈律,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浙江省长兴县人,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湖长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4年11月25日送浙江省长兴县看守所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罪犯自留所服刑后至2015年1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杂工劳动,能完成交给的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律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陈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律减去拘役五日(刑期至2015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鲍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