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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君源与被告王少杰、王文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君源,王少杰,王文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33号原告周君源,男,汉族,1999年5月12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法定代理人周成枝,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周桂英,女,汉族,1977年12月23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系周君源母亲委托代理人廖煌灯、陈桂枝,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杰,男,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永春县。被告王文忠,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苏永魁,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湖前路,组织机构代码:85643072-9。负责人郑晶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旭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小冠、黄思海,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君源与被告王少杰、王文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君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因被告王少杰未领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现原告周君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君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599.5元,由原告周君源负担。审判员  郑聪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