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谭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夏栋梁与王磊、郄林、付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栋梁,王磊,郄林,付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谭民初字第3-2号原告夏栋梁被告王磊被告郄林被告付坤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5)青谭民初字第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陈景伟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冻结。审 判 长 江海波人民陪审员 郝俊苓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