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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谭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夏栋梁与王磊、郄林、付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栋梁,王磊,郄林,付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谭民初字第3-2号原告夏栋梁被告王磊被告郄林被告付坤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5)青谭民初字第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陈景伟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冻结。审 判 长  江海波人民陪审员  郝俊苓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