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泽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泽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528号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长岗村140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0363-1。法定代表人陈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鸿雁(该公司员工),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泽群,女,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泽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彭泽群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