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胜胜与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不服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胜,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蒙行初字第00018号原告:李胜胜,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机构代码:F1344068—8。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法定代表人:葛晓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猛,男,汉族,1986年9月23日出生,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韩景宇,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任九中队队长,住蒙城县。原告李胜胜诉被告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不服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胜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胜胜负担。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胡 娜人民陪审员 马骏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