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执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佛山市南海宏韦工艺品有限公司、广东华亿融资担保有限���司、张国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南海宏韦工艺品有限公司,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28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宏韦工艺品有限公司张国雄。广东华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其他一案,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国雄、广东华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韦工艺品有限公司应···(写明应予执行的判项)。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概括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事实依据)本院认为···(按照上述查明的事实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28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勇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淑明(2014)佛城法执字第2892号-2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注册号(分)440600000015867。法定代表人钟晓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宏韦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岗工业区。注册号440682000118522。法定代表人张国雄。被执行人广东华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1号佛山环球国际广场1211房。注册号440000000028997。法定代表人李鑫。被执行人张国雄,男,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横岗马洞村八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广东华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韦工艺品有限公司、张国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合计3193653.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3433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时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28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郑泽坚代理审判员张文勇代理审判员崔晓威二○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黄淑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