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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丁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39号罪犯丁雄。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作出(2004)邵中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合并前罪余刑五年三个月零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9日、2011年1月17日、2012年10月16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丁雄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丁雄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丁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丁雄共有奖励分142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5000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5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