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即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苗杨明与刘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杨明,刘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即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苗杨明,农民。被执行人刘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法玉与被执行人刘宏买卖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999)即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黄培培人民陪审员 吕恒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江世清 关注公众号“”